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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20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1.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358852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向广州楷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旋公司”)以5.1元/盒的价格购进“鲸颜幻彩染发霜7/21/,批号:PBE0102,限用日期:20280101,包装规格100ml*2,注册人/备案人:广州鲸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诗桦诺(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240盒,并开始在线上进行销售,截止2025年7月24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时,当事人有上述34盒未销售产品已因厂家采取召回措施退回楷旋公司,剩余上述206盒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同时,当事人线上销售上述产品的链接已下架删除。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J20250052),报告显示“样品名称:鲸颜幻彩染发霜7/21/,批号:PBE0102,限用日期:20280101,包装规格100ml*2,注册人/备案人:广州鲸颜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检出产品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甲基间苯二酚。经核实,上述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成分包含“2-甲基间苯二酚”,但产品标签未标识。根据《化妆品抽样检验抽样记录》(网络抽样)(No:GDSC***********)显示:网络抽样上述批次产品3盒,实际支付总价为52.27元(单价17.42元/盒)。案发后当事人已采取召回措施,截止目前产品召回为0。综合现有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按网络抽检实际支付单价计,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货值4180.8元,违法所得3588.52元。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处罚内容: | 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0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588.52元;二、罚款11000元。(罚没款共计14588.52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诺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K0046M |
法定代表人: | 许建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30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30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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