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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210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1482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与芸一鼎(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加工合同》,受芸一鼎(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芸一鼎公司”)的委托于2024年11月起生产“轻盈水光定妆喷雾”产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瓶,其中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平台“广州市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店铺为芸一鼎公司代售********瓶,销售价********元/瓶,获销售金额********元,余下********瓶均已交付芸一鼎公司。当事人并未参与包装装潢的设计生产工作,仅收取生产费用********元/瓶,收取生产费用********元;另收开料费********元/锅,共开料********锅,收取开料费用********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的“轻盈水光定妆喷雾”产品货值金额为********元。综合柏瑞美公司“柏瑞美定妆喷雾”产品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当事人生产的“轻盈水光定妆喷雾”产品,其包装、装潢与柏瑞美公司“柏瑞美定妆喷雾”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2965元。另查明:当事人仅能提供涉案产品“轻盈水光定妆喷雾【柔焦雾面】”(批号:BL22A011)、“轻盈水光定妆喷雾【水光亮面】”(批号:BJ21A011)的批生产记录,涉案产品“轻盈水光定妆喷雾【柔焦雾面】”(批号:BL22A011),“轻盈水光定妆喷雾【柔焦雾面】”(批号:CB07A011)、“轻盈水光定妆喷雾【水光亮面】”(批号:BL23A021)、“轻盈水光定妆喷雾【水光亮面】”(批号:BJ21A011)的留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余批次涉案产品的批生产记录、留样。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包装、装潢与柏瑞美公司“柏瑞美定妆喷雾”产品相近似的涉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修正版)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修正版)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11482.5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批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规定和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批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和改正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批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批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罚款11482.5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766106028C |
法定代表人: | 刘世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30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30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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