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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12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36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与广州露琪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加工合同》。由当事人备案并提供包材(彩盒、瓶子)委托广州露琪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KekeMood水波凝光唇蜜”。广州露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5日起生产每个色号1200支的“KekeMood水波凝光唇蜜”(1#、2#、3#、4#、5#、6#)共7200支,并于2025年6月25日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从2025年6月起通过拼多多平台上的“KekeMood旗舰店”、抖音平台上的“KekeMood美妆旗舰店”,以0.01元/支、3.8元/支、6.8元/支和9.9元/支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KekeMood水波凝光唇蜜”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共获得销售金额27360元。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仙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化妆品零售企业。2025年初,逸仙公司重磅推出“PinkBear皮可熊丰唇蜜”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显著性,包装瓶盖使用了透明果冻状不规则形状,瓶身为电镀粉色梯形体,该梯形体边角使用圆角进行修饰。上述包装、装演系投诉人为区别市场上其他商品自主设计而成,在该系列产品上市之后,立即受到了市场的高度认可,在2025年第二季度时便累计销售242万件,在5月份抖音平台排名品类榜TOP4。随着该系列产品市场销售推广进一步发展,“PinkBear皮可熊丰唇蜜”系列产品形成较高知名度,其包装、装演具有显著特征,足以使公众将其与“PinkBear”形成特定的关联,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综上情况,我局认为逸仙公司“PinkBear皮可熊丰唇蜜”产品的包装、装潢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当事人委托生产的“KekeMood水波凝光唇蜜”整体设计风格为粉红色外包装盒,包装盒上的文字设计与“PinkBear皮可熊丰唇蜜”设计分布一致,粉色透明色果冻状不规则形状瓶盖,下半部瓶身为电镀粉色梯形体,该梯形体边角使用圆角进行修饰,内装唇蜜,其包装、装潢与“PinkBear皮可熊丰唇蜜”系列产品高度近似,结合逸仙公司装潢的知名度,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368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可尔必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Y12UJ10 |
法定代表人: | 庄丽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0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20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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