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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番市监处罚〔2026〕4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NOADD隔离防晒霜SPF50+PA+++(批号:202*.10.08、202*.03.04)”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为国妆特字202*5063。其中,202*.10.08批次的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年9月27日受托于202*年10月8日以5.5元/支的成本生产,共生产了300支,并于202*年10月16日以7.5元/支的价格售予委托单位,该化妆品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42)显示,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0.08批次的涉案化妆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水杨酸乙基己酯、奥克立林。202*年7月14日当事人对202*.10.08批次的涉案化妆品进行召回,共召回276支,其余17支因3支已抽检、2支已销售、12支已使用均无法召回,202*年11月6日当事人自行对召回的276支化妆品进行销毁处理,并于202*年12月11日向委托单位退还300支化妆品的销售货款2250元。202*.03.04批次的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1日受托于202*年3月4日以5.5元/支的成本生产,共生产了10支,并于202*年3月21日免费向委托单位发货,化妆品的正常售价为7.5元,该化妆品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5C)显示,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下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03.04批次的涉案化妆品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水杨酸乙基己酯、奥克立林;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料非生产涉案化妆品专用,相关包装材料均在生产过程中消耗完毕。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NOADD隔离防晒霜SPF50+PA+++”货值金额为2325元,无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元美盛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37594001656 |
法定代表人: | 钱凤英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0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20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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