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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安市中医院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2310844143726488 |
法定代表人 | 薛爱芝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处罚〔2026〕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 |
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信,举报人称:宁安市中医院销售鼻炎胶囊,对该药品存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在对宁安市中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中药局内正在使用自配的幸苍鼻炎胶囊,该医院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涉嫌无证配制医疗机构制剂 |
处罚依据 |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生产、使用制剂。 2..没收违法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叁拾玖元整(¥339.0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零叁佰叁拾玖元整(¥20,339.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739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0 |
处罚有效期 | 2028-01-20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19 |
处罚机关 |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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