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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2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766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15日接受客户订单生产“洛芮琪靓肤精萃水”(批号:ZYBEB17A03、限用日期:2028/02/16、规格:30ml/盒)产品548盒,产品的包装材料(瓶子、盒子)均由客户提供,其中瓶子单价为2.8元/个,盒子单价为1.5元/个。其标称的功效为“呵护肌肤水分,补充肌肤养分,改善娇嫩肌肤”,属于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517667。上述548盒产品中,有3盒用于自检,3盒用于留样;留样的3盒中,有2盒于2025年8月15日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于抽样检查,1盒由于包装破损,当事人已自行丢弃,剩余542盒于2025年8月15日以3.5元/盒的价格售出,销售收入1897元;当事人共召回323盒,其余219盒无法召回。上述产品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2504638),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下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出“巯基乙酸”(该原料为化妆品限用组分,仅用于烫发产品、脱毛产品以及其他淋洗类发用产品中,不能用于涉事产品)。当事人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使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274.4元,违法所得合计766.5元。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2504638)、涉案产品的生产指令单、生产批记录、产品销售记录表、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询问笔录、召回通知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
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不合格产品召回率较高(59.6%),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使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66.5元;二、没收违法专用生产原料“巯基臭水美白剂”(生产商:广州博之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含瓶823g);三、没收“洛芮琪靓肤精萃水”(批号:ZYBEB17A03、限用日期:2028/02/16、规格:30ml/盒)产品323盒;四、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766.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禁止使用“巯基乙酸”用于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中樱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K9F9X0 |
法定代表人: | 张乔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5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05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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