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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110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表》,检查组于202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飞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3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8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综合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宝丽金(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通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该公司已自行停产,现场未生产化妆品;现场未发现“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的产品实物及留样。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5年9月10日,检查组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1、成品仓中抽查成品(名称: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无生产、检验、放行等记录;2、企业未对出厂的成品逐批留样,如成品仓中抽查的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无对应留样;3、二楼灌装间现场抽查2款半成品(S63#不沾杯口红02#,入仓日期:2025年9月8日;栀子花唇膏、入仓日期2025年9月2日)企业无法提供生产记录;4、产品销售记录无产品备案编号、销售价格、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等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3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8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故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承认上述检查记录属实。《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表》涉及的“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的成品、“S63#不沾杯口红02#,入仓日期:2025年9月8日”的半成品、“栀子花唇膏、入仓日期2025年9月2日”的半成品、“接吻护理k04#修复隔离霜,生产日期:2024年1月18日,标识储存期限为半年”的物料,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13日交由第三方(佛山市合创达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销毁处理。当事人共灌装生产严重缺陷所指向的“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共生产600包,单价2元/包,因未实际销售,所以没有实施召回。根据当事人严重缺陷所指向涉案产品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600×2=1200元,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
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丽金(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4Q3Q2J |
法定代表人: | 陈月凤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6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16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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