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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10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4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20日,我局根据根据化妆品专项抽检不合格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销售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和涉案化妆品的备案凭证。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出具《检验报告》(NO:2025CKH1219),该报告显示“臻羞老姜头发营养液”(限用日期:20270601,批号:YMAF02A1)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当事人称其是“臻羞老姜头发营养液”的备案人,涉事批次为其委托生产的,并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臻羞老姜头发营养液”(限用日期:20270601,批号:YMAF02A1)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18日委托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下单500瓶,2024年6月1日实际交付500瓶,材料费、加工费、劳务费以及税费都包含在内共支付1150元。当事人共销售了500瓶,共收取货款1450元。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货值1450元,违法所得1450元。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50元;二、罚款1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行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优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304365228X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5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15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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