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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处罚〔2026〕1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6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XJ929U)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DA020029168),于2025年7月6日起开展“蛮龙液”相关业务。“蛮龙液”为云南云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滇20160174)生产的药品,其注册信息为:药品通用名称“蛮龙液”,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0206,功能与主治“补肾壮阳,填精益髓。用于肾虚精亏,阳痿早泄,梦遗滑精,腰膝酸痛,小便频数”。当事人与国隆泰康(安徽)医药有限公司(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皖AA558a00813)开展合作。国隆泰康(安徽)医药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投放养生类小视频广告,消费者通过扫描视频中的二维码可添加当事人工作人员企业微信,当事人通过企业微信向消费者转发“蛮龙液”相关直播间链接,消费者下单后,由国隆泰康(安徽)医药有限公司收受货款、发货,由当事人承担客服及售后工作。当事人在与用户沟通中,推送的直播间课程共24天,前21天普及养生知识,第22天至24天专门介绍“蛮龙液”,课程内存在“能够得到彻底的根治”“给自己一次康复疾病重返青春的机会”“不掉发血压血脂血糖正常”“白天晚上都是硬汉”“女性卵巢功能恢复正常”“活到九十九不到九十九阎王叫不走”等表述,上述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查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经营额为155238元,违法所得为32650.36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对商品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材料,违法经营时间较短,观看直播及购买人数较少,整改工作较为及时,退回举报人货款,停止虚假宣传经营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660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华易堂(广州)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XXJ929U |
法定代表人: | 沈君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8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08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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