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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珍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84MA1C0BL46F |
法定代表人 | 谭洪波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处罚〔202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拼多多店铺名称:黑龙江珍草堂,上传证照信息为:黑龙江珍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4MA1C0BL46F,被举报产品名称:龙江珍草堂山楂鸡内金茯苓复合植物饮品一盒10瓶,销售价格14.9元/盒,产品创建时间2025年7月3日,销售数量38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723100450486,该产品属普通食品,详情页有:积食难受不消化、不爱吃饭厌食挑食、口中有味道、便便不通畅,针对孩子研发,消化好、胃口好、促消化、吃饭香、孩子消化好、吃饭就是香的图文内容,经查询保健食品保健功能声称目录,有助于润肠通便,有助于消化,均属于保健功效,且当事人客服在消费者咨询是否能增加食欲、改善消化不良时给予肯定答复,上述图文内容为公司员工自行编辑,未产生广告费用。 |
处罚依据 |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为合格产品,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执法中,可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情形:(一)违法行为轻微: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涉案产品、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未发现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社会危害性小,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元人民币。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2 |
处罚有效期 | 2028-01-12 |
公示截止期 | 2026-03-12 |
处罚机关 |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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