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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6〕2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4日向德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进口涉诉产品“ARTDECO小滴管?白玫瑰浓缩精华持妆粉底液”,于2025年8月11日在其微信视频号平台“ARTDECO欧孚瑞店铺”涉诉产品详情页发布“是否孕妇可用孕妇可用…”及备案编号“国妆备进字J20135815”等内容。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妆备进字J20135815备案编号对应的产品名称为雅蔻热辣丰唇蜜。经查涉诉产品实际备案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粤)2022000707,使用人群:03普通人群。当事人涉嫌对涉诉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9月23日、11月17日对其微信视频号“ARTDECO欧孚瑞店铺”涉诉产品详情页进行了整改,删除“孕妇可用”的描述,并更改备案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粤)2022000707”。2025年8月11日至11月17日期间,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1件(已退货退款),单价520元/件,当事人对涉诉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520元。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5年8至9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该法于2025年6月27日进行修订,新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对比现行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本案定性依据内容未修改(现行立法第九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现行立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更有利。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作为定性依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作为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所指“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欧孚瑞(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ATBYU5W |
法定代表人: | 吴泽鹏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9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09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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