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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6〕1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在涉案产品“张辉燕舒润液”(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5272080)的化妆品备案过程提交了篡改的检验报告(GF00132****39538)。2025年9月3日,“张辉燕舒润液”(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5272080)化妆品备案已被取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共10瓶,单价0.2元/瓶,进价2元,销售总额为0元;其中3瓶送备案检测,剩余7瓶被备案受托人王林菲私自销毁。库存0瓶,库存货值为0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2元,违法所得为0元。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2025年9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广州市泉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案件的通知的线索,依法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首层正门口左边自编A1号商铺的广州市泉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送达其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过程提交的篡改的检验报告(GF00132025339538)等资料,现场未发现经营涉案产品“张辉燕舒润液”及相关进销单据等,当事人现场签收相关资料,并表示对化妆品备案过程提交的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无异议。本局已于当日立案,并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经查明:当事人在涉案产品“张辉燕舒润液”(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5272080)的化妆品备案过程提交了篡改的检验报告(GF00132025339538)。2025年9月3日,“张辉燕舒润液”(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5272080)化妆品备案已被取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共10瓶,单价0.2元/瓶,进价2元,销售总额为0元;其中3瓶送备案检测,剩余7瓶被备案受托人王林菲私自销毁。库存0瓶,库存货值为0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2元,违法所得为0元。我局已依法于2025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过程提交的篡改的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年)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5〕3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泉臣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LATF3B |
法定代表人: | 郭晓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2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12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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