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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6〕12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7.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790058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其于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22日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葆滴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252盒“郝其军复方皂矾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1020457;生产企业:陕西郝其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系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为7900.58元,违法所得为7900.58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其仓库陈列药品及未按规定录入、修改、保存计算机系统数据,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合法采购查验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其仓库陈列药品及未按规定录入、修改、保存计算机系统数据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九条的“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合法采购查验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为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900.58元,处罚款750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其仓库陈列药品及未按规定录入、修改、保存计算机系统数据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九条的“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900.58元;3.罚款7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82900.58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快药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AQN0A1L |
法定代表人: | 严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9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09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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