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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7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4027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东路22号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5A16199),报告显示,标识为当事人生产的“上方同庆氨基酸净颜洁面乳(批号:20250724、限用日期:20280723、规格:40g)”产品: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产品“苯氧乙醇”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现场签收了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承认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是其生产的,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车间、仓库、办公室、留样室等进行检查,现场在留样室发现上述产品的4盒留样;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对4盒留样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调取并复印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批记录和销售单据等资料。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4日灌装生产“上方同庆氨基酸净颜洁面乳(批号:20250724、限用日期:20280723、规格:40g)”产品2700盒,其中5盒用于自检,6盒被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用于抽检,留样4盒于2025年12月15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2685盒以1.5元/盒的价格售出。上述产品当事人客户提供,包材成本为0.353元/盒,双方约定以4027.5元(1.5元/盒*2685盒)的金额付款。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涉案产品违法所得为4027.5元,货值1.853元/盒,总货值共计5003.1元。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027.5元;二、处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4027.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宝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B6QJ35M |
法定代表人: | 付卫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9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09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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