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5〕57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始于拼多多平台网店“晴空家庭医用”上架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宏瑞梅花牌医用外科口罩,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相关广告。同时,当事人在无法提供真实有效说明及佐证材料下,于商品销售平台页面对外发布宏瑞梅花牌医用外科口罩产品具有“防PM2.5”功能的虚假宣传。经查实,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均由当事人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处罚依据: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对所售口罩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经营额相对较低,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经营额相对较低,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罚款陆仟元整(¥6,000.00)。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晴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3MACNBHKF6K |
法定代表人: | 孙彬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30 |
公示截止期: | 2026-03-30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