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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5〕206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受广州卡爆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生产“KodyboLL润唇蜜”色号01、02、03、04、05、06(批次均为CV20250625-Z01)各1000盒,每个色号留样各2盒,其余全部交付广州卡爆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收取加工费为0.35元/盒,共计2100元。上述产品包材、瓶子均由广州卡爆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瓶子1元/个、外包装盒0.2元/盒,成本共计1.55元/盒。综上,上述涉案产品货值按成本价计算金额为共计9300元。 |
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没收“KodyboLL润唇蜜”色号01、02、03、04、05、06各2盒;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唯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331480168X |
法定代表人: | 唐惠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29 |
公示截止期: | 2026-12-29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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