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市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自治区社保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一)及时调整规范医保支付范围。自2026年1月1日起,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对新增、调出、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按规定更新基金支付范围。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各地可定期汇总收集并报送有关医保支付范围的意见,由自治区医保局统一向国家医保局反馈。
(二)做好过渡期用药衔接。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由于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二、切实提升医保药品可及性
(三)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相关药品企业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医保目录新增药品在我区医药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新版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新版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
(四)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配备新增药品及其它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进医院,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谈判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
(五)完善医保药品“双通道”管理。各地要按《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双通道”和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7号)相关要求,及时将新增药品按规定纳入我区“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
(六)加强基金支付监测。加强对医保基金支付情况监测,确保基金安全。继续实施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做好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的监测及异常数据核查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目录内药品的供应保障,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患者临床用药需求。
三、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
(七)积极推进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配备使用。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按规定实行阳光挂网采购,落实联审通办,采取申报沟通前置、省域间快速协同等支持措施。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及时受理核验挂网申请,提高挂网环节全流程服务效率。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
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各地可探索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将配备情况接入“医保药品云平台”,并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终端价格监测。
(八)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功能。推动商保创新药目录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衔接,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将商保创新药目录纳入保障范围。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做好商保创新药目录的推荐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医保、工伤保险与商保“一站式”结算。
四、完善结算服务和协议管理
(九)及时更新系统。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要抓紧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内药品信息的更新维护,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各地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完成药品编码映射等标准化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
(十)加强协议管理。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
(十一)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鼓励各地医保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对目录调整情况进行解读,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目录内新增药品的了解;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舆情。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48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同步废止。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1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