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5〕205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4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由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HC20250106),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东辉烫发液,批号:DH250525,限用日期:20280524,包装规格:1.0L,生产单位: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检验结果:(1)本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巯基乙酸。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合格。当事人承认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为其生产,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检验依据和检验结论均无异议,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的协助下于留样室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3盒(1号剂1.0L+2号剂1.0L为一套盒),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将上述3盒留样现场进行销毁。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试生产“东辉烫发液”(批号:DH250525,限用日期:20280524,规格:(1号剂1.0L+2号剂1.0L)/盒)39盒,其中3盒用于留样。用于留样的3盒上述产品于2025年11月26日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36盒于2025年5月27日售出,单价12.5元/盒,销售收入45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时间较久,经销商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50元,货值为487.5元。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和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HC20250106)、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生产记录、销售出库和送货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检查,如实交代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检出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成分的特殊化妆品“东辉烫发液”(批号:DH250525,限用日期:20280524,规格:(1号剂1.0L+2号剂1.0L)/盒)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0元;二、罚款50000元(罚没共计5045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550561566W |
法定代表人: | 王长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25 |
公示截止期: | 2028-12-25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