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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番市监处罚〔2025〕34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本局收到线索,反映执业药师姜**在其他单位实际就职期间,仍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挂证”执业,当事人涉嫌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涉案执业药师姜**现已离职。当事人现场有新聘用的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执业中。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9月5日决定立案调查。本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局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将质量负责人由陶**变更为姜**,本局于2022年4月15日准予许可。经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许可变更申请资料中,涉及到原执业药师姜**的身份证复印件、姜**学士学位证书、姜**执业药师注册证、姜**个人简历等姜**个人信息资料,均是由姜**本人提供给当事人,且其本人知悉所提供资料是用于许可变更。另查明,姜**已于2020年7月起处于居家办公状态,且于2021年8月2日至今,姜**实际上均在广州市番禺区**医院从事制剂室药师工作。而当事人自2022年4月15日变更许可之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该期间仍由已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及药品质量管理职责的姜**在其经营场所担任企业负责人及处方审核员,并从2022年4月15日起同时兼任质量负责人。在上述期间,均由姜**本人通过线上远程审核的方式,电子签署当事人的处方药。综上所述,本局认定,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局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时,仍任命已履行不能的执业药师担任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等重要职位,且该名执业药师已在其他单位实际就职,“挂证”事实成立,因此涉及该名“挂证”药师的相关资料在实质上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故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的违法事实成立。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药品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番禺珍茱堂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3MA59AA8C57 |
法定代表人: | 黎梅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26 |
公示截止期: | 2026-03-26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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