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仁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因不符合药品GMP要求,被我局采取暂停生产、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在完成缺陷项目的整改后,向我局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经现场检查,确认企业已完成整改。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解除暂停生产、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2026-03-31
2026-03-27
2026-03-25
2026-03-17
2026-03-07
合规导向小程序
合规助手小程序
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