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号),我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黑龙江省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黑药监规〔2023〕9号)进行评估,决定对该文件有效期延续2年,至2027年12月28日。在文件继续执行期间,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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