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对杭州仁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省级监督检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决定对杭州仁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2025-12-19
2025-12-08
2025-11-28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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