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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嘉善县干窑药店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善市监处罚﹝2025﹞7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4-01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福牌阿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69,批号:2010057)2盒; 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3、处罚款人民币101000元。 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1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7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善县干窑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6日,本局查获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福牌阿胶4盒。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福牌阿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69,批号:2010057)2盒; 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3、处罚款人民币101000元。 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4210974966033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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