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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抚远市金康大药房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33MA18Y62E5B |
| 法定代表人 | 叶晓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抚市监处罚〔2025〕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没有及时将超过有效期药品撤柜并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处理区,使超过有效期涉案药品处于随时出售状态,且未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消费者不会购买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因计算机硬件损坏未及时修复且在经营期间未能正常使用计算机系统经营药店,而且电子记录数据也未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另外当事人未执行药品陈列检查,也未记录陈列药品月检查数据、当事人未保存药品随货同行单、药品进货记录、药品供货商资质,也未达到5年保存期限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劣药。3.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83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3-24 |
| 处罚机关 |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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