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密山市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82MA18Y6TU8F |
法定代表人 | 李庆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密市监处罚〔2025〕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在密山市医院给父亲购买的4瓶复方丹参滴丸,2瓶当事人父亲食用了,剩余2瓶为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为处方药,但未凭处方销售且未录入计算机医药管理系统(GSP)。上述药品购进价格25元/瓶,销售价格22元/瓶,销售数量2瓶,货值金额44元,违法所得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五条 / 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密山市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8-03-26 |
处罚机关 | 鸡西市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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