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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杭州医仕大药房有限公司北沙路分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90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3-14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50000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5.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医仕大药房有限公司北沙路分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开始雇佣李某作为药店执业药师,自2024年2月2日开始执业药师李某变更执业单位至杭州星彤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事处方药审核销售。为节约经营成本,当事人仍然多次让李某在当事人处从事处方药审核销售及用药指导等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同时,当事人在未及时配备执业药师的情况下,日常经营由驻店初级药师刘某某负责处方药审核销售及用药指导等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5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13MB1K82229E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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