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健维分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23MA18YE86XA |
| 法定代表人 | 沈庆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宝市监处罚〔2025〕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自个人手中购进脑心通胶囊5盒,购进价格15.00元/盒,销售标价25.00元/盒。购进后上架销售,至2024年12月25日已销售3盒,剩余2盒未销售。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交代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信息,其剩余未销售的2盒脑心通胶囊主动上交。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盒脑心通胶囊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至执法人员调查终结时,无消费者因服用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产生的身体不良反应的反馈。 经询问当事人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曾因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受过行政处罚。 经计算,当事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125.00元,违法所得共计7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页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投诉人提供的付款记录截图及购买药品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涉案药品销售情况。 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涉案药品销售情况及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6.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因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8.当事人主动上交药品照片1张,证明涉案药品情况。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处罚内容 | 1.没收非法财物:脑心通胶囊2盒(批号:240703); 2.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柒拾伍元整); 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7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2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2-24 |
| 处罚机关 |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