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主体名称 | 丽水市康养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泰店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处罚﹝2025﹞8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1-07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丽水市康养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泰店其它违法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1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上南门路103、105号有多个违法行为:1、以买药品赠同款药品的方式销售甲类非处方药。2、药房和阴凉区未按要求对药品储存区域的环境温湿度进行监控;3、处方药采用开架销售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及时记录阴凉区药品温湿度的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对必须凭处方药销售区域进行封闭,处方药采取开架销售的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以买药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以买药品赠药品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形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警告。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罚款3000元。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25273073575819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