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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宁波鄞州平飞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罚﹝2025﹞129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1-22 |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鄞州平飞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05月05日、2024年05月16日、2024年07月22日、2024年08月26日分别在线下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1盒,但4张处方笺均没有执业药师审核签名。另查明,当事人2024年06月17日在美团网络销售1盒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处方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名。当事人2024年08月31日在美团网络销售1盒处方药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处方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名。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销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方药的销售,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属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限期15天之内改正。当事人未遵守药品销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网络处方药的销售,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责令限期15天之内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27309031876A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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