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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慈溪市灵康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逍林分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慈市监处罚﹝2024﹞155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2-09 |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慈溪市灵康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逍林分公司未遵守GSP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曾因未开启调温设备、药品库存与实际不符以及温湿度记录不全被本局执法人员开出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1、当事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2、温湿度记录不全;3、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其中温湿度记录不全属于逾期未改正。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未及时做温湿度记录、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曾造成危害后果,并且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对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82095537395H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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