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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孙吴县康荣医药零售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124MA1C6PQH5X |
| 法定代表人 | 张颖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孙吴市监处罚〔2024〕1001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22日,接到来电人投诉,称于8月21日在康荣医药买了一盒丹参滴丸花费23元,索要消费小票打不了,该药从柜台下方取出怀疑不是正规药。执法人员于8月28日对孙吴县康荣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药店营业室未见投诉人购买的批号为230925的复方丹参滴丸,未见批号为230925的复方丹参滴丸的采购票据、供货方资质;可见批号为221022的复方丹参滴丸9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80丸)及采购票据、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投诉人提供购买批号为230925的复方丹参滴丸的购买视频、付款截图,通过对质量负责人王丽荣的询问调查,承认在2024年8月21日销售过复方丹参滴丸,现场无法提供当时销售的批号为230925复方丹参滴丸的采购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孙吴县康荣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在2024年9月3日提供孙吴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及处方笺,执法人员通过对质量负责人王丽荣的二次询问调查,了解到在2024年8月21日销售给投诉人的复方丹参滴丸是其亲家李淑杰于2024年3月4日在孙吴县人民医院看病后购买,共开了3种药共3盒,因其中的复方丹参滴丸没吃,就放在药店了,质量负责人王丽荣在8月21日就把这盒复方丹参滴丸销售给顾客了。因投诉人在外地,没有提供购买的药品实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也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同批次复方丹参滴丸,故无法将涉案药品进行送检,也无法向厂家发送协助调查函,当前掌握的材料无法证明涉案药品批号为230925的复方丹参滴丸是否为假药、劣药。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2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10023 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2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0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3-02 |
| 处罚机关 | 孙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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