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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康安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2763159706J |
| 法定代表人 | 匡影涛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道里市监处罚〔2024〕1012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哈尔滨康安大药房有限公司以17元/盒的价格从药品推销业务员手中购入金水宝牌金水宝片25盒,规格:12片/板×2板/盒,售价35元/盒,货值金额为35×25=875元。并在门店分13次将其全部售出,违法所得689.76元。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下达《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哈里市监药械限提[2024]12号)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资质及药品随货同行单,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为非法渠道购入药品;该公司通过门店计算机销售系统售出,未进行进货查验,未录入计算机日常管理系统进行规范管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 处罚内容 | 责令哈尔滨康安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哈尔滨市康安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89.76元; 3.并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875元,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壹拾万零陆佰捌拾玖圆柒角陆分。¥100,689.76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6897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0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2-03 |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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