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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市益龙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4MA1BBG15XF |
| 法定代表人 | 姜艳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平市监罚〔2024〕23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日销售“欧意罗红霉素分散片”(生产企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号:388240201)1盒,无法提供相对应的处方,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药店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销售“他达拉非片”(生产企业: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624065010)1盒,依然无法提供处方,再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哈尔滨市益龙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未改正。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哈尔滨市益龙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04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3-04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2-04 |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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