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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集贤县明弘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21MA1CKUT99U |
| 法定代表人 | 赵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双市监处罚〔2024〕15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1.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自黑龙江万元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氨酚曲马多片2盒; 2.曲马多复方制剂2023年7月1日起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当事人经营范围不包含第二类精神药品,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3.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期间对外销售上述涉案药品2盒,销售价格22元/盒; 4.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5.2024年10月29日集贤县公安局经调查无法认定当事人犯罪; 6.当事人货值金额44元; 7.当事人违法所得44元; 8.无消费者因服用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 9.当事人无因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6.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43号)1份,证明曲马多复方制剂2023年7月1日起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7.销售小票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销售情况; 8.于芳住院诊断书1份,证明购药人员患病情况; 9.涉案药品购进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氨酚曲马多情况; 10.移送材料1份,证明移送集贤县公安局的情况; 11.反馈说明1份,证明集贤县公安局的调查情况;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因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44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2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27 |
| 处罚机关 |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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