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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天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嫩江为民分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121MAC5GAD94A |
| 法定代表人 | 王天宝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嫩江市监处罚〔2024〕1003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01日,我局兴农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黑龙江省天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嫩江为民分店进行检查。检查时通过调取当天电脑记录和询问发现该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克肟分散片、批号:231004;药品规格50mg*10片的违法行为。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嫩市监责改字【2024】0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4年11月04日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黑龙江省天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嫩江为民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还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通过对该店电脑系统记录和询问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乙酰螺旋霉素片,批号:230530;规格:0.1g*24片,该药属于处方药。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你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29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1-29 |
| 公示截止期 | 2024-12-06 |
| 处罚机关 |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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