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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杭州启晨医疗器械厂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萧市监处罚﹝2024﹞156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0-28 |
| 处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启晨医疗器械厂其他消费侵权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注失效日期。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0909998650XL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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