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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宾县安顺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25MABT270B3T |
| 法定代表人 | 赵德芳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宾县市监处罚〔2024〕1002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20日,我局开展百日行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宾县安顺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使用“天王补心丸”批号:210402;生产日期:2021年4月19日;有效期:2024年3月31日共计2盒。“缬沙坦分散片”批号:20220804;生产日期:2022年8月9日;有效期:2024年7月31日共计2盒,均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1日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说明上述药品从进货到现在一直都没有出售过,故未产生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缬沙坦分散片2盒、天王补心丸2盒; 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2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1-12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12 |
| 处罚机关 | 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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