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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嵊州市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嵊市监处罚﹝2024﹞640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1-04 |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罚款金额(万元) | 25.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67195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嵊州市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3月,当事人经业务员(现已无法取得联系)推销购进2000克上述批次平贝母,购进价为1.3元/克,购进后放在店内对外销售,当事人根据消费者药方上的剂量配平贝母入药,销售价为3.8元/克。至2024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止,仍有231.7克上述批次平贝母在售,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批次平贝母的外包装上无产品标签标识和相关药品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等材料。截至2024年4月29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平贝母的货值金额为7600元,违法所得为6719.54元。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平贝母经抽样送检(抽样数量为200克),检验结论为,经检测,所检项目结果符合标准规定,确认为平贝母。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一)、当事人销售未从正规渠道购进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但明知属于违法产品仍销售的,综合考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批次平贝母231.7克;2、没收违法所得6719.54元;3、罚款250000元。(二)、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综上(一)(二),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批次平贝母231.7克;2、没收违法所得6719.54元;3、罚款25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683002585882R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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