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主体名称 | 龙港市爱德大药房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处罚﹝2024﹞54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1-04 |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3.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港市爱德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设立药品仓库违法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翔路1394号一层后半间、二层查获龙港市爱德大药房有限公司仓库擅自设立药品仓库,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擅自设立药品仓库,未按规定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依法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3MB1D79277F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