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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龙港市仁善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处罚﹝2024﹞541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1-04 |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 罚款金额(万元) | 3.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港市仁善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光明路6-8号龙港市仁善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查获过期的处方药“易启康”伊曲康唑胶囊等3种药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未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处以警告;二、没收案涉劣药“易启康”伊曲康唑胶囊4盒、“震元”克拉霉素片4盒、“依诺达”阿奇霉素干混悬液3盒; 三、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3MB1D79277F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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