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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望奎和平分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21MA1CM0N81L |
| 法定代表人 | 刘艳萍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望市监处罚〔2024〕1001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望奎和平分店室内销售的药品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销售的药品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此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正从事经营的现场。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6、药品销售记录及处方记录,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2-01 |
| 处罚机关 |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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