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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百世康药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3006MA1B64766T |
| 法定代表人 | 宋蕊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饶市监处罚〔2024〕4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违法 |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8月21日销售阿莫西林胶囊、盐酸左氧氟沙星片2种处方药,现场不能提供处方,于当日立案。 经查明,2024年7月25日,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阿司匹林肠溶片1盒未凭处方销售。我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饶市监责改〔2024〕9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当事人药品销售记录,随机抽取该店2024年8月21日所销售出的1盒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23023294)、1盒盐酸左氧氟沙星片(国药准字H20083528),上述2种药品外包装均无OTC标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2种处方药的处方。经询问后,当事人承认为了不失去客源,在顾客没有提供处方的情况下,将上述处方药销售。当事人被我局责令改正后,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这一行为,涉嫌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建议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00元(伍千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25 |
| 处罚有效期 | 2025-10-25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0-25 |
| 处罚机关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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