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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温州市弘益大药房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龙市监处罚﹝2024﹞849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0-08 |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弘益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8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药店进门左侧的“OTC滋补类药品”柜中有待售的桂附地黄丸(水蜜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5685,生产日期:2021.08.07,有效期至:2024.07,产品批号:21030458)1瓶;在“OTC儿科类药品”柜中有待售板蓝根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2975,生产日期:2021.09.24,有效期至:2023.09.23,产品批号:2109035)2盒;在右侧“心血管类药品”柜中有待售格列齐特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3872,生产日期:2022.07.11,有效期至:2024.06,产品批号:Q220701)1盒。上述待售药品均已过保质期。合计货值金额为22.784元,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桂附地黄丸(水蜜丸)1瓶、板蓝根颗粒2盒、格列齐特胶囊1盒;二、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033135549367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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