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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呼玛县金诺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2721MA1CF14XXR |
| 法定代表人 | 丁宗良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呼市监处罚〔2024〕4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从黑河嘉联医药购进5盒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颗粒。进价8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货值金额60元,至案发没有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4年08月07日执法人员对呼玛县金诺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待销售的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颗粒,批号为220510,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有效期至2024年04月,共5盒,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证据二、有执法人员2024年08月07日对呼玛县金诺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经营者丁宗良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待销售的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颗粒,批号为220510,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有效期至2024年04月,共5盒,已超过有效期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丁宗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五、有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 处罚内容 | 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劣药5盒。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09-12 |
| 处罚机关 |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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