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2MA1BEJNY1B |
| 法定代表人 | 冉帅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肇源市监处罚〔2024〕11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劲松进行的询问调查,负责人刘劲松承认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经查,上述四个品种的处方药,全部都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都有购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证明责令改正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 询问调查情况。 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5.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资质。 6.法定代表人冉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冉帅的身份。 7.负责人刘劲松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刘劲松的身份。 8.执业药师王凤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执业药师的情况。 9.肇源县盛达医药有限公司商品销售随货同行单和消炎利胆片、秋水仙碱片/云植药盒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10.肇源县盛达医药有限公司商品销售随货同行单和诺氟沙星胶囊药盒复印件一份,证明 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11.肇源县盛达医药有限公司商品销售随货同行单和藿香正气水药盒复印件一份,证明 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 年 8月 16 日我局召开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之规定,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23 |
| 处罚机关 |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