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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浙江爱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阳横店万盛北街店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827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8-06 |
| 处罚内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1418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爱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阳横店万盛北街店违反包装或者标签有关规定的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别直参”标签上含有“具有滋补体虚、安养精神、恢复疲劳、促进新陈代谢、防止衰老、延年益寿的保健作用”等内容;销售的“高丽人参”标签上含有“高丽人参的功效神经衰弱、贫血症、不眠症健忘症、慢性肠胃病……等各种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更有功效。”等内容。并以3498元的价格将上述3盒产品销售给他人。截至案发日,当事人销售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498元,违法所得141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浙市监法〔2020〕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18元,罚款5000元;2.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总计6418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83MB0N94570U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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