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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集贤县鸿森林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21MA7M33R494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双市监处罚〔2024〕6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 违法事实 | 1.当事人所经营批号为231029的四味脾胃舒颗粒为假药; 2.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360.00元; 3.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 4.当事人能够提供完整的药品购进凭证,对涉案药品为假药主观上并不知情; 5.无消费者因服用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转办函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涉案药品被认定为假药;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6.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7.当事人药品销售记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销售情况; 8.涉案药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库存涉案药品数量及批号; 9.当事人提供涉案药品购进凭证1份(随货同行单、上级供货商经营资质、购货发票及检验报告单),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涉案药品为假药主观上不知情。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 1.没收当事人涉案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7盒,批号231029; 2.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3.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无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08 |
| 处罚机关 |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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