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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华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旺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31MA196TA7X9 |
| 法定代表人 | 吕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拜市监处罚〔2024〕23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华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旺分公司网络销售药品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未对已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4]D173号。为查明事实真相,2024年7月4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药品,当事人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时审核调配后留存的电子处方的药房调配、药房核对签名处空白无确认签字,且未对已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及制度且责改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履行了监管义务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分,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7.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授权给代理人签字的法律资格; 9.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的规定,构成了未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本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同时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叁万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09 |
| 处罚机关 |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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