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五大连池市广仁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182MAD1WU9EX5 |
| 法定代表人 | 高春光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五市市监罚〔2024〕3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名称,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陈述于2024年1月份通过到店推销人员处购买了10盒“良济复方木芙蓉涂鼻软膏”,每盒购进价格86元,购进总金额860元。购入后于2024年4月20日在京东平台“杏林济民大药房旗舰店”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22元/盒。2024年4月29日现场检查时,该药品因销售完毕,已在平台下架,库存为0。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220元,违法所得共计1220元。上述药品无进货凭证,也无供应商经营资质材料,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也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2024年5月27日进行现场复查时,当事人已经将全部药品在京东平台下架,并关闭京东平台“杏林济民大药房旗舰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高春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 2.现场笔录二份,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3.京东平台销售订单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网络销售药品的行为。 4.“杏林济民大药房旗舰店”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网络经营药品的行为。 5.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线下为经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6.现场复查京东平台“杏林济民大药房旗舰店”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关闭网络经营网店。 7.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购进药品进行召回。 8.涉案药品照片7张,证明涉案药品外观及当事人对药品成功召回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因无药品行业从业经验,未在线下销售,只经营网络药品销售,销售药品数量少,造成社会影响小。且造成当下违法行为后,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主动对已售出药品进行召回,并成功召回一份药品,进一步减少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为继续减少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主动提出注销《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提议。且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五大连池市广仁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
| 罚款金额(万元) | 0.7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82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06 |
| 处罚机关 |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大连池风景区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