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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湖州福乐大药房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湖市监南处罚﹝2024﹞50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8-05 |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12966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湖州福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2包铁皮石斛经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性状”,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该批铁皮石斛,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1日从四川善德轩药业有限公司处购买,购买了1千克,规格是0.25千克/袋,共4袋,单价为1106.8元/千克,总金额为1106.8元。该铁皮石斛共销售3袋,其中一袋拆封成2份售卖,1份于2021年6月17日销售100g,销售额为360元;另一份于2021年7月1日销售150g,销售额为540元。另外2袋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和2024年4月23日售出,每袋250g,单价为925元/袋,2袋金额为1850元。剩余的那1袋于2024年4月23日被当事人负责人沈玉良自行带回家食用。该批发霉铁皮石斛全部货值金额1850元,获违法所得1296.6元。当事人向四川善德轩药业有限公司索要了该单位的营业资质和进货票据,提供购销记录,并查验了铁皮石斛的成品检验报告书,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96.6元(壹仟贰佰玖拾陆元陆角整);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合计罚没款3296.6元(叁仟贰佰玖拾陆元陆角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500307308261R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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